2005年2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获取保险金后可否再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?
  苏先生问:
  小学生吴某被王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,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,因吴某在校参加了人身保险,故保险公司按规定向其支付了4000余元的保险赔偿金。后吴某又持医疗费复印件(原件在保险公司存档)起诉到法院,要求王某赔偿所有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。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?
  本报作答:保险公司支付了4000元保险金后,吴某仍可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。根据我国《保险法》第67条的规定:“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,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。”